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路;

(四)密闭装载运输,禁止沿途遗撒、泄漏。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