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第十八条有效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三)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四)密闭装载运输,禁止沿途遗撒、泄漏。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