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