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自行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未能自行清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或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