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十四条有效市政工程需要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防尘保洁措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