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有效管委会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机构精干设置和扁平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统筹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