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按照优化协同、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岗位和人员配置,可以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等管理模式。

管委会应当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