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对等、职能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赋予开发区各类市级经济管理权,除确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依法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所管辖区域实施。赋权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