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应急方案,依法做好练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