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应急方案,依法做好练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