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黑臭水体的排查和识别,制定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