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黑臭水体的排查和识别,制定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