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