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以每处(张)五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对个人处以每处(张)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