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