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