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