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规定下列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