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