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