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