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