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