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