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8In force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