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负责法规草案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法规草案内容进行解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