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法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