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法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