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对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负责,确保法规草案符合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