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对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负责,确保法规草案符合要求。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