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