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依法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委会备案。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