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调研起草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解释草案表决稿;如果法规解释草案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可以只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