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调研起草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解释草案表决稿;如果法规解释草案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可以只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