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退回要求修改的,应当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