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的本市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委会公报、唐山人大网和本市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告由常委会主任或者由其授权的秘书长签发,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及批准机关、通过及批准日期、施行日期、批准决定、文本及说明。被修改的法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新制定的法规或者修改内容比较多的法规,公布的施行时间应当包含实施准备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修改内容比较少的法规或者废止的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及批准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及批准机关、修改日期、施行日期。法规修改前没有明确施行日期的,在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或者编印法规汇编时应当依次注明修改前后的施行日期。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