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报请批准法规和发布公告的具体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