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审议程序按照第二次审议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