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法规议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