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法规议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情况;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或者二次修改稿;如果法规草案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可以只提交审议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