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议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委会会议并抄送法制委员会。
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建议表决稿;如果法规草案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可以只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