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特殊需要或者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议案,可以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议案以及法规废止案,或者法规议案在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基本成熟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