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