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提案人应当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立法依据对照表等材料,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审阅。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