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大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如果法规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可以只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不再印发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