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