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大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大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