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大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向市人大提出的法规议案,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由常委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委会应当选择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法规议案,提交市人大会议审议。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的法规议案,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