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大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市人大提出法规议案,由市人大会议审议。常委会、市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提出法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提出法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