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议案的调研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规议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