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应当提交由提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同时提供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提出法规制定案或者法规修改案的,应当重点说明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提出法规废止案的,应当重点说明废止理由和废止后相关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替代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