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按照程序请示报告后修改完善,形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