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